医学检验学院科研奖励管理办法
医学检验技术专业是我校省名牌专业,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为了调动我院工作人员开展科研的积极性,提高我院科研水平,促进学科发展,特制订《医学检验学院科研奖励管理办法》如下:
一、发表论文奖励办法
第一作者为医学检验学院人员的,包括第一作者单位为医学检验学院或检验医学研究所或医学检验学院下属教研室。
1.凡在国内核心刊物公开发表论文(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最新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每篇奖励如下:
A.论著:400元
B.文献综述、研究简报、方法学研究:200元
2.凡在非核心刊物公开发表论文,每篇奖励如下:
A.论著:200元
B.文献综述、研究简报、方法学研究:100元
3.凡以全英文形式发表的论著或在国外杂志发表论著每篇奖励如下:
A. 论著:600元
B. 其它:400元
C. 被SCI收录:一般按影响因子×0.10万计算,尾数计至整拾元。最低不少于800元,最高不超过3500元
D.被CA 摘录:200元
4.凡在本专业类杂志(如:中华医学检验杂志)发表的论文,按上述标准的140%奖励。
二、获奖的奖励办法
获得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医学检验学院奖励办法如下:
第一完成人为医学检验学院人员,完成单位为医学检验学院或检验医学研究所或医学检验学院下属教研室,医学检验学院按获奖金额的1/4再进行奖励。同一成果获得不同档次的奖励,按最高档次奖励,不计重复奖,但如后面获奖的金额更高,可补发差额。
凡医学检验学院课题负责人作为第一完成人申请的项目委托其它科室或人员完成的论文或成果,论文作者或成果完成单位为医学检验学院,论文或成果注明为医学检验学院课题负责人作为第一完成人申请的基金资助,或注明论文通讯联系人为医学检验学院人员,可按医学检验学院成员同等资格享受第一或第二项奖励方案,否则按下列共同完成规定享受奖励方案。
三、合作完成的论文奖励办法
凡是医学检验学院合作课题发表的论文、按下列标准发给科研奖励:
第二作者为医学检验学院人员的,奖励资金总额为标准份额的1/4;
第三作者为医学检验学院人员的,奖励资金总额为标准份额的1/8;
一篇论文不只医学检验学院人员一人者,按最高档次一次发给,不重复计算。
四、合作完成的成果奖励办法
凡是医学检验学院合作课题获得的成果,按下列标准发给科研奖励:
第二完成人为医学检验学院编制人员的,奖励资金总额为标准份额的1/8;
第三完成人或以后为医学检验学院人员的则不再进行奖励。
五、在外单位完成的论文或成果奖励办法
凡是在外单位完成的论文或成果,尤其是分配来的硕士生,博士生,调入的教师和在外单位进修的教师,实验经费是外单位的而完成的论文,署名单位或完成单位中有医学检验学院或研究所者,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但仅在脚注署名现在医学检验学院工作的则不进行奖励。
第一作者现为医学检验学院人员的,论文奖励金额为标准份额的1/4;成果奖励为标准份额1/8;
第二作者现为医学检验学院人员的,论文奖励金额为标准份额的1/8;成果奖励为标准份额1/16;
第三作者或以后为医学检验学院人员的则不再进行奖励。
一篇论文或成果不只医学检验学院一人者,按最高标准一次性发给,不重复计算。
六、获奖奖金分配方案
资金分配方案由第一作者或课题负责人或导师分配,原则上第一作者不少于40%。
七、资金的筹集
医学检验学院的所有用于奖励的经费从医学检验学院名牌专业建设经费和国家高校特色专业建设点经费以及成人教育经费中统筹解决。
八、公益金的缴纳标准
从院内外获得的科技成果奖励的奖金按总金额的4%交纳回医学检验学院。
九、 知识产权归属
研究生毕业论文,无论研究生调离与否, 知识产权均属医学检验学院。
十、建立完善的科研档案
各课题组包括研究生课题需建立并完善科研档案,课题申报表,任务书,实验原始记录,科研总结,发表论文, 学术会议资料,科研成果证书等要妥善保存, 课题完成后档案交医学检验学院保存, 不得随意带出校外,如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者,应按省有关保密手续办理。
本奖励办法的解释权归医学检验学院教学科研科,并将根据不同情况作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