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规范教学管理,促进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教授、专家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咨询、协调、督导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广东医学院章程》等相关规定,学校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并结合学校教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的非常设专家工作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决策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遵循教育和教学规律,在坚持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校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21~25人组成,由校长、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教务处长以及各学科长期从事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具有较高专业水准和丰富的实践与管理经验、具备承担与其工作职责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社会责任,能从全局出发全面考虑学校教学工作的在职或离退休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兼任。
第五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的提名采取个人自荐或所在二级学院推荐等不同方式确定提名人选,教务处依据《广东医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遴选办法》中的规定进行初步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校长聘任。
第六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秘书1人,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第七条教务处为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
第三章职责
第八条专业和课程建设
1.组织开展有关学科专业领域教学改革与人才培养的调研。
2.审议、指导学校本科专业的设置、调整和建设规划。
3.根据需要及时提出制(修)订各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建议,负责学校教学计划的审定并监督其实施。
4.审议、指导课程建设规划,并负责精品课程或优秀课程的评选。
第九条 教学规章制度建设
1.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对完善学校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对加强全校的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具体意见。
第十条 教材建设
指导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的工作,对学校教材建设总体规划提出建议并督导实施。
第十一条 教学改革与研究
1. 对学校教学改革的方向性决策提供咨询,审议学校各种教学改革方案。
2. 对改革方案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执行结果及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评价和研究。
3.对教学改革与研究课题指南和立项申请进行审议,并负责对教研成果进行验收评价。
4.接受校长委托,开展专题调研。
第十二条 教学评估
1. 审定学校教学评估方案。
2. 监督和指导教学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定和分析。
3.审定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奖。
4.参与审议教学岗高级职称岗位设置原则和评聘标准,并对申报教师进行资格评议。
第十三条实验室建设和实践教学
1.负责审定学校的实践教学基地、实验室建设规划。
2.对实践教学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工作方式
第十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视情况需要可以连任。任期内委员如因故多次不能履行职责或有不公正行为,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可以中止其聘任。补充人选由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校长聘任。
第十五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专题研究学校的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并印发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方为有效,重大问题的决策须在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赞成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部)对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要给予支持和帮助,学校在对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进行评价的同时,对其所开展的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要严守秘密;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应实行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