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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2015年07月29日 16:12  点击:[]

广东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做好应届本科生授予学位准备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授予工作,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制定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二)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三)作出撤消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有关授予学士学位的意见和其他事项。

(五)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常设机构的学位日常工作权限。

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与工作程序: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3名,任期3年。

(二)教务处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评定的资格审查、材料准备、评定学位的会议安排等具体工作。

(三)审核通过学士学位获得名单,应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参加会议,且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四条 普通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所学专业,努力学习,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纪律,品德端正。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成绩合格,并且主要课程(2007年前入学学生的主要课程为考试课程)的成绩平均分数达68分及以上(2007年前入学的五年制学生在校期间必修课程的补考门数在7门以下者,2007年前入学的四年制学生在校期间必修课程的补考门数在6门以下者,亦视为主要课程的成绩符合要求)。

(三)外语成绩达到校内考试4级水平。

(四)临床实习各科出科考试和毕业技能操作考核成绩合格。

(五)毕业考试总评成绩或毕业论文成绩合格。

(六)体育成绩合格。

第五条 普通本科毕业生有下列任何一条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第四条规定中的任何一款者。

(二)在学校学习期间,因违反国家法令、学校纪律、医德医风或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受到2次严重警告以下处分者。

(三)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四)选修课程未修满规定学分者。

第四章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六条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一)由各二级学院根据本细则要求,认真审核学生的政治思想、在校表现、奖惩情况,教务处审核毕业生的学习成绩、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考试总评成绩后,提出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由学校教务处负责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第七条在校期间曾受过1次记过以上处分或2次严重警告以下处分者,受处分后有突出的表现,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毕业时,主要课程平均成绩达80(含)分以上,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毕业考试总评成绩由组成毕业考试科目的在校学习总平均成绩、实习期间的理论考试成绩和毕业理论考试成绩构成。其计算公式为:

毕业考试总评成绩 = 组成毕业考试科目的在校学习总平均成绩×30%+实习期间的理论考试成绩×20%+毕业理论考试成绩×50%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凡与本实施细则有悖,以此为准。

主题词:教育学位细则通知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8526日印发校对人:黎瑾

                                (共印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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